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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住房消费落实措施》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5-26 10:25:49点击: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租房负担,缓解资金压力,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并经2023年8月7日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住房消费落实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知晓和正确理解《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昌吉州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新建金函〔2023〕3号)及州党委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住房消费落实措施》,在昌吉州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内容解读

(一)加强资金运行分析,建立应急预案,若出现需求急增,公积金资金存量暂时不能满足缴存职工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第一时间通过贴息贷款、短期融资的方式,充分及时保障缴存职工资金需求。

(二)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5万元,为缴存职工提供资金支持;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可在昌吉州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基础上上浮25%,即81.25万元。

(三)对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当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其购房需求的,可同时向相关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充分满足缴存职工的购房资金需求。

(四)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将租赁住房年租金提取上限提高至18000元(1500元/月),其中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超出1500元/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县(市),在工作地所在县(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可将提取的租房资金直接划转至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中,减少职工来回跑趟次数;对已租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已发生的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减轻缴存职工资金压力。

(五)对缴存职工无房提取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银行卡,即可按800元/月提取;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月租金高于800元/月的另需提供租房合同即可办理,提取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但不得高于最高提取额度1500元/月。

(六)为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资金压力,鼓励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可为办理购房提取或贷款的缴存职工特别是引进人才办理消费贷款,凭购房证明材料可办理装修贷款。


政策解读主体: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责任人:

日常解读人:李东(综合业务科科长)0994-251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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